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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督教教会规章
 2023-05-11     作者:广东省基督教两会 返回列表
 

广东省基督教教会规章

(2021年9月17日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第十一届、广东省基督教协会第九届第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前 言

 
       在上帝的保守和带领下,广东省基督教各地教会的事工有了一定的发展。为了使基督的教会在开展各项工作中,做到遵照圣经的教导“凡事规规矩矩的按着次序行”,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和广东省基督教协会(简称广东省基督教两会)于1987年11月公布《广东省基督教关于健全教会制度、加强堂务管理(试行)条例》,2006年9月27日通过了《广东省基督教会按立牧师办法》和《广东省基督教教会堂务管理制度》。2009年11月10日省基督教两会第九次委员会议正式通过《广东省基督教教会规章》。2015年9月经省两会常委会议通过经修订的《规章》。现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再一次修订,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一章  教 会

第一条  基督教会是由蒙上帝选召、主耶稣宝血救赎的信徒所组成的属灵团契,教会是神的家,基督的身体,圣灵的殿,她以圣经和《使徒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
第二条  教会应遵循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实行自治、自养、自传原则,坚持中国化的方向。在传统信仰和礼仪等方面,遵行互相尊重、彼此接纳、求同存异,“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
第三条  教会既是信仰基督的属灵团契,又是信徒所组成的宗教团体,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政府的政策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依法管理和监督,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社会进步、国家建设和世界和平事业。
第四条  堂、点不应冠以宗派名称;不能强调信仰仪节上的差别;不从事恢复宗派活动。

 
第二章  信 徒

第五条  凡愿意接纳耶稣基督的救恩,相信耶稣基督为救主,接受洗礼(点水礼或浸礼),即可正式成为教会的信徒。
第六条  信徒应勤读圣经,追求灵命长进;遵守教义教规;支持教会事工;在行事为人上与蒙召的恩相称。
第七条  信徒应在生活上虔诚圣洁,爱国守法,对社会尽责。

 
第三章  圣 礼

第八条  教会圣礼有:洗礼和圣餐礼。
第九条  洗礼:慕道友中凡参加教会聚会一定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自愿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清楚蒙召,悔改重生,行为端正,遵纪守法者,经慕道班学习圣经要道及信徒本分,并由教牧人员考问信德认可,方可接受洗礼。洗礼有两种方式(点水礼或浸礼),受洗者可按自己的意愿选用。
第十条  圣餐:已受洗加入教会的信徒,方可领受圣餐。
第十一条  圣礼在教堂或聚会点内公开举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教 职

第十二条  按照圣经和教会传统,全国两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教会的实际情况,教职人员有:牧师、长老、教士、传道。
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必须清楚蒙召,献身教会,忠心事主,信仰坚贞;在品德上要严格要求自己,效法基督,作信徒的榜样;应积极工作,团结信徒,按三自原则做好教会工作,爱国守法,在教会内外有好名声。
第十四条  牧师:负责教会各项圣工,管理堂点,主持圣礼,牧养及教导信徒。
1.必须是正规神学教育毕业(三年制大专科、四年制本科),受洗加入教会满十年,神学毕业后在教会(或教务组织、神学院)事奉满五年。
2.考虑到牧师需要担负更多的工作,需要有较充沛精力和体力,故按立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按立牧师礼一般由省按立圣职委员会组织,在教堂内公开进行,至少由3名牧师共同按手。
第十五条  长老:协助牧师工作,在没有牧师的堂点,负责教会事工、牧养及教导信徒的工作;
1.必须是高中毕业,经过省、市(地级)、县级的神学培训班、圣经班的培训,受洗加入教会满十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按立长老礼一般由省按立圣职委员会组织,在教堂内公开进行,至少由3名牧师或2名牧师、1名长老共同按手。
第十六条  申请按立牧师、长老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备案所在地的堂会组织(机构)讨论推荐,由县、市(地级)两级两会进行考察通过,报省按立圣职委员会。省按立圣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候选人所在教会负责人或候选人本人介绍情况。经省按立圣职委员会审核认可后,方能进行按立。
第十七条  教士:经过正规神学教育毕业回到教会事奉,称为教士。
第十八条  传道员:经短期神学教育培训的义工,由教会聘请负
责讲台和其他牧养工作的,称为传道员。

 
第五章  监督与劝惩

第十九条  为更好地体现和贯彻民主办教会的原则,防止各种不良现象发生,有必要建立和健全对教职人员、教会负责人及信徒在信德、品行和坚持三自爱国原则等方面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  监督的作用是在于促进教职人员,教会负责人及信徒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在灵性上不断追求,增强团结合作和规范管理,并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防微杜渐。监督的工作由市基督教两会或当地教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职人员、教会负责人如有严重行为不端,违反教规,或在信仰上散布异端邪说,有意违反法律法规及三自爱国原则者,经调查属实后,牧师、长老由市两会做出处理决定,报省按立圣职委员会审核后进行惩处;县级以上教会负责人由市两会进行惩处;堂点负责人、教士和传道员由当地教会做出处理决定,报市两会进行惩处。惩处的方式包括劝戒、暂停在教会内的工作、撤销教会职务、革除圣职以至除名等。
第二十二条  对教职人员和教会负责人的惩处须十分审慎,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在宣布处理决定前,须将该员的有关资料及对该员的处理意见向省两会汇报,在处理后,应及时收集各方面的反映,报省两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信徒如有严重行为不端,违反教规者,由圣职人员劝导教育。屡劝不听,情节严重者,由堂点组织报市(县)基督教两会核准后,停止其圣餐,以至除名。

 
第六章  教会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基督教会组织负责该地区教会的日常工作,同时,各地教会应在元首基督的带领下连络合式,灵里相通,同心合意,消除因各种地区的差别、需求的不同而造成的分隔,在教会的圣工上彼此支持,彼此帮助,共同前进。
第二十五条  各级基督教两会组织是由各地基督教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受委托执行日常的工作。两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是表达了教会及信徒的要求和意愿,各地教会有义务去执行这些决议。
第二十六条  基督教两会组织应积极主动地发挥协调、指导和服务的作用,为各地教会多做工作;各地教会也有义务为加强两会组织、增强两会为各地教会服务的能力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  设立教堂应按《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堂点应建立堂务组织。堂务管理组织指教堂、固定处所(以下简称“堂”)的堂务管理委员会、理事会、长执会、堂务管理小组等(下称堂委会)。
       1.堂委会由教牧人员、信徒代表组成,本堂的教牧人员为当然委员。
       2.堂委会中的信徒代表由本堂的信徒大会或信徒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和选举产生,任期到下届为止,连选得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堂委会的组成要符合“老中青”三结合原则,具广泛代表性。堂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堂委若干人。
       3.堂委会为堂的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和决定堂的重大事宜。
       4.堂委会应定期换届,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同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堂务管理制度,明确堂委会的权责和组织构成。
       5.堂委会的工作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堂委或由堂委会授权的管理组织会议,并设立会议记录以备查核。堂委会研究和决定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的堂委同意方能通过。
       6.堂委会须接受上一级基督教两会组织的直接指导和工作检查。各级基督教两会通过的决议,堂委会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7.堂委会委员必须受洗并加入本教会三年以上,在教内外有好名声,热爱教会,遵纪守法,热心事主,乐于助人,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二时间在本堂参与事奉。70周岁以上的信徒一般不再担任堂委。
       8.堂委会委员应按堂委会的安排,切实承担分管的事工,并遵守民主决策原则,服从堂委会的决定。
       9.堂委会委员应自觉接受信徒的监督,凡事都作信徒的榜样。
      10.堂委会委员之间应尽量避免有直系亲属的关系。
      11.堂委会委员因犯错误,经本堂全体信徒或信徒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免去其委员职务。
      12.根据《圣经》的教训,教会的传统,按法律法规和三自原则计划和推进堂的各项圣工。
      13.安排堂的各项教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堂的同工、义工。
      14.制定和完善堂的各项规章制度。
      15.代表本堂与各有关方面商谈和签署与本堂有关的项目或协议。
      16.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基础上,与境外教会开展友好往来。
      17.决定本堂的重大开支项目。
      18.决定本堂举办的社会服务活动及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19.承担作为责任人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20.处理堂内部出现的各种问题,对违反教义教规的信徒进行劝戒,对犯严重错误者,经市、县两会调查核实定出处分意见。
      21.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有义务支持上级两会的工作。
      22.教育信徒识别和自觉抵制异端、邪教和境外渗透,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两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本规章自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广东省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时同。

 
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
广东省基督教协会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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