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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摘编(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七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来源:广东民族宗教(普法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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