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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摘编(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岐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国外势力的支配。

 

第五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来源:广东民族宗教(普法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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