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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
 2023-09-12     作者:广东省基督教两会 返回列表

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

(2018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圣经的教导,继承教会历史传统,参照普世教会生活中的基本内容,结合中国教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中国教会坚持按自治、自养、自传(简称“三自”,下同), 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办好教会,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走爱国爱教道路,深化神学思想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三条 中国教会是联合中的教会,实行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简称“基督教两会”,下同)的治理模式。

第四条 基督教全国两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负有服务、指导、规范与监督的责任。

各地基督教两会与教会堂点对本规章有遵守的义务。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可根据本规章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规章,但不得与本规章相抵触,不得制订任何宗派名义的规章。


第二章 信仰

第六条 中国教会的基本信仰以圣经和《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为依据,以普世教会信仰原则为参照。

我们相信:

上帝(神)是三位一体的,父、子、圣灵既是三位,又是一体,同尊同荣。上帝(神)是自有永有的,在爱中创造、保守、眷顾整个世界和宇宙万物。

上帝(神)是全能的父,是慈爱的、公义的、圣洁的、信实的,是一切真善美的本源。

耶稣基督是上帝(神)的独生子,在创世之先与父同在;由圣灵感孕,为拯救世人来到世界,道成肉身,是完全的上帝(神),也是完全的人,通过传讲福音和服侍人群等来见证父上帝(神);祂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埋葬、复活、升天,将来还要再来,施行审判,“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里面同归于一”;但祂再来的日子无人知晓,只有父知道;任何宣称基督已经再来或预测基督再来具体日期的说法都违背圣经教导。

圣灵是保惠师,是生命的赐予者,使人知罪、悔改,引导人认识上帝(神),进入真理,与基督联合,使人能够过成圣的生活;圣灵赐给人智慧和能力及各样恩赐,为的是共同建立基督的身体,活出基督的样式。任何人不能把个人灵性经验作为绝对标准;任何妄称圣灵启示、妄发预言、谬解圣经等言行都不是出于圣灵。

人是按上帝(神)的形象被造的,人不能称为上帝(神)。

上帝(神)赋予人类照管世界的使命。人有责任保护生态环境。

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神)的荣耀,但因着耶稣基督,借着信,靠祂的恩典罪得赦免,得蒙救赎,将来复活,得享永生。

信心与行为应是一致的,基督徒要活出基督,荣神益人。

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基督是教会的元首。教会由使徒所传,具有合一、圣洁和普世性。教会是由蒙上帝(神)选召、信奉耶稣基督为主的人所组成的,是使徒根据耶稣的命令所设立的。教会的使命是传扬福音、施行圣礼、教导和牧养信徒、服务人群,为主作见证。教会既是普世的,也是地方的。

圣经是上帝(神)默示的,是圣灵感动人写成的。圣经在信仰上具有最高的权威,是信徒生活的准则;在圣灵的引导下,不同时代和在不同处境中的人都能从圣经中得到新的亮光;必须按正意理解圣经,不随私意解经,不断章取义。任何高举个人权威在圣经之上的都是错误的。

 

第三章 教会

第七条 世界各地的教会因其所处文化、历史和社会处境不同,发展出了具有多样性的神学理解和信仰实践。

第八条 中国教会在普世教会的团契生活中,与世界各地教会圣徒相通,互为肢体,友好交往,彼此分享,互相尊重;同时中国教会又是独立自主自办的教会,与境外教会无隶属关系,不受境外教会的支配。

第九条 中国教会要在爱中建立自己,在基督里合而为一。

第十条 中国教会实行基督教两会治理模式。各地基督教两会应自觉遵守本规章,同心合意做好各项圣工,支持神学教育,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一条 中国教会实行联合礼拜。各地教会须在信仰传统及礼仪上求同存异、相互尊重、彼此接纳、不分门别类、不互相攻击;须遵循圣经教导,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努力实现“完完全全地合而为一”。

任何分裂教会的做法都违背主的教导。

第十二条 教会既是基督徒的属灵团契,又是社会团体。中国教会应按圣经教训建立基督的身体;依法履行登记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教。

第四章 教会生活

第十三条 教会生活包括圣礼、崇拜(礼拜)、聚会、团契等。

第十四条 中国教会根据圣经教导和教会传统,主要实行两种圣礼,即洗礼和圣餐礼。

在教会生活中还包括诸如圣职按立礼、婚礼、丧葬礼等礼仪。

圣礼须按相关礼仪规定,敬虔、庄重地举行。

洗礼是主耶稣所命定的,表明受洗者与主同死,同埋葬,同复活。中国教会承认点水礼和浸礼同样有效,因为圣灵在洗礼中作工,使受洗者成为新人。

圣餐礼是主耶稣亲自设立的,圣餐用的饼与杯分别表明了祂的身体和血。信徒领受圣餐,为的是记念主。借着圣灵的工作,圣餐礼重申信徒与基督的关系,使信徒的信心得坚固,灵命得丰盛;增进合一的团契生活。

受过洗礼的信徒,方可领受圣餐。

第十五条 圣礼应由圣职人员主持,不可委托非圣职人员主持圣礼。

第十六条 教会可为年老、病重的信徒在适当地点施行圣礼。

第十七条 崇拜(礼拜)是教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督徒灵性生活的一部分。基督徒在崇拜中通过圣灵连于元首基督,也与普世教会成为一体。崇拜的基本内容包括唱诗、读经、讲道、祷告、祝福、奉献等。

崇拜礼仪是崇拜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合理安排崇拜程序、选择服饰、布置圣台、选用圣乐等,目的是表达对上帝(神)的信仰,满足信徒的灵性需要,增加崇拜的神圣感和严肃性,增进教会的合一。

中国教会应根据自己的处境和条件,在尊重基本信仰和普世教会传统的前提下,结合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制定出合宜的崇拜、圣礼和其他礼仪仪式;要做到诚于心而形于外,避免庸俗化、迷信化。

第十八条 中国教会通过圣职按立来继续耶稣在地上的使命,传承使徒权柄。

按立礼须在教堂内庄重、公开举行,不得私相授受。

圣职人员的按立应符合《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祝圣主教须有至少三位主教共同按手,可有牧师参加按手;按立牧师须有至少三位牧师共同按手;按立长老须有至少三位圣职人员共同按手,主礼者必须是牧师。

第十九条 参与圣礼的圣职人员如穿戴圣服应体现合一精神。参与圣礼的圣职人员应按照圣职职分穿戴圣服。

非圣职人员不得佩戴圣带。

第二十条 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凡在教堂举行婚礼的男女双方至少一方是信徒,并且已经获得合法婚姻登记证明。婚礼应由教牧人员主持,程序应当遵循当地教会基本的礼仪规范。主持婚礼的教牧人员须对其进行婚姻辅导。

第二十一条 教会可为去世的信徒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追思礼拜。葬礼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倡丧事节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二条 圣诞节和复活节是中国教会实行联合礼拜后较为普遍庆祝的教会节日。此外,教会可根据需要举行其他教会节日活动。各地教会不得利用节期活动恢复宗派传统,破坏教会合一。

第二十三条 为丰富教会生活,中国教会根据中国文化传统,也可在一些传统和法定节日举行教会活动。

 

第五章 信徒

第二十四条 初来教会追求福音真道及参加聚会活动者称慕道友;慕道友参加教会聚会一定时间后(一般不少于一年),自愿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认罪悔改,行为端正,遵纪守法,可向教会报名参加慕道班,系统学习基本要道及信徒本分等内容。经教牧人员考问信德合格者,可以接受洗礼。慕道友受洗后,方可登记入册,成为教会的信徒。

第二十五条 信徒应遵行圣经教导,遵守教会规章和制度,尊重教牧人员,乐意奉献,支持教会各项事工,对教会尽责。信徒要彼此相爱,互相帮助。

第二十六条 信徒应是好公民,要爱国爱教,自觉履行公民职责,遵纪守法,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第六章 圣职

第二十七条 中国教会采用的圣职有:主教、牧师、长老。  

接受以上圣职者为圣职人员。  

圣职受任男女平等。  

第二十八条 圣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主教须有正规全日制神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由基督教全国两会认可的境内外神学院校获得),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上,担任牧师超过十年,有较深神学造诣,有若干指导性论文或著作,有丰富的教牧经验,能团结同工和信徒,品德高尚,深受信徒爱戴和敬重。

主教按立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牧师应受过正规全日制神学教育(由基督教全国两会认可的境内外神学院校获得),本科(四年)及以上毕业者,需具有两年以上牧会经历;大专(三年)毕业者,需具有三年以上牧会经历。

牧师按立时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长老应有高中毕业(包括相当于高中文化)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十年以上教会侍奉的经历,具有一定的讲道恩赐。需受过神学教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举办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培训。

长老按立时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第二十九条 不同圣职具有不同职责:

主教主要在诠释基督教教义,规范圣事,指导、牧养教牧人员和信徒的灵性生活方面负较大责任,但无特殊的行政职权。

牧师主要负责教堂各项事工,管理堂点;主持圣礼;牧养、教导信徒。

长老协助牧师工作,其职责仅限本堂点,牧养、教导信徒,受牧师委托也可以主持圣礼。  

第三十条 圣职的按立手续如下:  

主教候选人由基督教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名,提名后应征求主教候选人本人意见,并认真听取主教候选人所在基督教两会的意见;然后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过。  

凡申请牧师圣职的人员,须由本人向所在教会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堂点管理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推选,在所服务堂点公示两周,由当地基督教两会推荐,经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应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选派牧师三人以上组成按立小组予以按立。

已经按立为教师(或副牧师)超过一年,且符合按立牧师条件者,应按照相关程序按立为牧师。

凡申请长老圣职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堂点管理组织推选,在所服务堂点公示两周,由当地基督教两会推荐,经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审核同意后,可委托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选派牧师、长老三人以上组成按立小组予以按立。

未按照本规章要求按立的长老不作为圣职人员认定。

第三十一条 除圣职人员外,教牧人员还包括教士和传道员。尚未按立圣职的神学毕业生通称为教士;传道员包括参与讲道的执事和义工传道。

教牧人员应按《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要求予以认定,并在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教会堂点组织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堂点组织及管理方面,基督教两会有责任协助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义务维护教会堂点和信徒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教会堂点有义务遵守基督教两会制定的规章、章程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设立教会堂点应有如下条件:

一定数量的信徒;有经常进行聚会活动的需要;有主持聚会活动的教牧人员;有管理组织(或筹备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经济来源。

第三十五条 教会堂点设立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基督教两会按《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临时活动场所进行教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堂点应设立主任牧师,并按《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备案办法》进行登记备案。主任牧师主持堂务工作,牧养信徒,并带领信徒抵制异端、抵御渗透,积极宣传和贯彻基督教两会的各项决定。

第三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教会堂点,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经所在地基督教两会同意,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设立教会堂点管理组织。

教堂建立堂务管理组织(由至少七人组成),聚会点设立管理小组(由至少三人组成)。教会堂点管理组织由主任牧师、教牧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信徒代表组成,成员由本教会堂点信徒代表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教会堂点管理组织成员应遵循亲属回避原则。教会堂点管理组织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信徒意见,分工合作,同心合意办好教会。

教会堂点管理组织成员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四十条 教会堂点的各项事工接受本地基督教两会的指导与督促,基督教两会做出的决定,教会堂点管理组织应认真贯彻落实。

教会堂点管理组织应对本堂点事工进行管理,包括:

安排由基督教两会认定的教牧人员担任讲道人员。

安排各种聚会、礼拜及圣礼,并使之有秩序地进行,以心灵和诚实敬拜上帝(神),避免发生混乱。

对信徒特别是义工进行培训,提高对信仰的认识及守法意识,防范异端、邪教的侵扰;加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

编订信徒名册;妥善整理、保管堂点史料及档案。

健全堂点管理组织、会议制度、教牧人员退休制度等,定期开会议事。决议事项须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如大宗购置、推荐圣职人员等)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通过。

退休教牧人员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根据堂点需要及本人自愿,可以被邀请讲道,但不担任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教会聘用专职的教牧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按照《劳动法》签订正式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四十二条 教会堂点应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教会堂点管理组织应成立财务小组,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包括奉献箱开箱、记账、出具收据、现金存入银行教会账户等手续。教牧人员或教会堂点负责人及其亲属不担任出纳或会计。

教会堂点管理组织应定期公布收支简况,接受当地基督教两会的监督,必要时本地基督教两会可以审查账目或请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制定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重大的支出应经教会堂点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教会堂点管理组织应对其财产及事务进行管理。

堂点财产属教会所有,应由教会堂点管理组织负责保管,并应明确专人或小组负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用于聚会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的教牧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作为实物投资或者馈赠他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教会堂点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堂点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做好总务工作,包括房产管理与维修,水电管理及安全工作等。

第四十四条 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教会堂点可以依法依规按照基督教传统教义接受捐赠,所收捐赠款项应用于相关的教会事工和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不得强迫、摊派,也不得用于分配。不得接受境外具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四十五条 教会堂点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 教会堂点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制来自境外各种形式的破坏和干扰。

第四十七条 教会堂点使用互联网及其他传播媒体进行网络活动必须遵守《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第八章 神学院校

第四十八条 神学院校由基督教全国两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联合或单独设立,并按基督教两会相关章程开办。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神学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第五十条 神学院校须制订章程,制订相关规章制度。有条件的院校需成立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神学院校应落实《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及配套规定,按照基督教全国两会神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 神学院校可以按规定接受自愿奉献和其他合法捐赠。

 

第九章 公益慈善

第五十三条 基督教两会、神学院校、堂点和教牧人员可以依据《慈善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有条件的基督教两会和教会堂点可以成立公益性的基金会或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第十章 惩戒

第五十五条 基督教两会、教会堂点及神学院校中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视其情节严重,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告,暂停、撤销其圣职及其相关职务:

(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三)未按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违反财务和税收相关规定;

(五)非法举行或举办大型聚会活动;

(六)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性的特会、会议以及培训;

(七)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对教牧人员的惩戒包括劝诫、暂停圣工、暂停教会职务、革除圣职、取消教牧人员资格、撤销教会职务。

教牧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进行惩戒:

(一)无故不履行职责;

(二)其言论、作品违背圣经,违反信经、普世教会信仰原则及《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散布异端邪说,参加、支持邪教活动或组织;

(三)分裂教会,破坏教会团结;

(四)擅自组织非法聚会;

(五)私自出境接受培训以及其他违背中国教会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七)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圣职;

(八)有不道德或违法犯罪行为;

(九)宣扬、支持和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七条 对教牧人员的惩戒程序:

对主教的惩处由基督教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出,并通报其所在的基督教两会;革除主教圣职须经基督教全国两会常委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过。

对牧师的惩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提出;对长老的惩处由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提出并申报,革除圣职的惩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对教士和传道员的惩处由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对教牧人员进行停职或撤销圣职惩戒,应通报当地基督教两会所属堂点。

第五十八条 撤销惩处时程序同上。实施惩处和撤销惩处都需报送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通报。

第五十九条 信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后果,进行劝诫、公开警告、停发圣餐、除名:

(一)不服从教堂安排,破坏教会崇拜或聚会秩序,藐视教牧人员;

(二)拉帮结派、分裂教会;

(三)有不道德行为;

(四)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及《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

(五)参加、支持异端、邪教活动或组织;

(六)受境外势力支配,散播违反“三自”原则言论;

(七)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十条 信徒被除名,其所在教会堂点应告知基督教两会,当地基督教两会有责任告知其他教会堂点,不宜接纳其为信徒;日后若肯悔过自新,经原教会堂点重新考问信德合格后,方可恢复其信徒身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章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同。

第六十二条 本规章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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