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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摘编(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八十四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来源:广东民族宗教(普法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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